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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格管理不等于制度严格
严格管理是否等于制度严格,这个问题很值得探讨。一般而言,当一个企业管理出了问题的时候,我们总会听到针对有关制度不健全的抱怨。诚然,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加强管理,健全制度是必要的,但是如果以为严格管理就是制度严格,只要制度周密就能够杜绝管理工作中的漏洞,那也是一厢情愿。因为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发展和变化轨迹,在其可控可知的轨迹计划内,我们能通过布置预防措施和依据相关规章制度来处理。然而,当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看起来百密而无一疏的时候,繁琐的弊端就容易暴露。人们常说“忙中出错”,岂不知“繁中露弊”更甚。
规章制度是用具体的文本、程序表现出来的,当管理者寄希望于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时,无非是将文本、程序制定得非常详尽,以便在实际运用中规中矩。但是,管理者如果只是把严格的功夫下在“本本”上,再严谨的规章制度也会暴露出自己的软肋。而暴露的这个软肋就等于武术中所谓的“空门”,高手对招,须臾定成败。一方空门大开,必败无疑。
管理者过于依赖制度“健全”,实际上是在心理和责任上放松了对自己职责的严格要求,至少是在试图用本本代替管理。似乎只要在形式上符合制度的规定,就可以得出预期的结论,既可以避免矛盾,又可以省却很多功夫。以科学管理著称的三鹿集团,1100道检测关口都没有“检验”出有毒物资三聚氰胺,这算是健全的制度和科学管理所能得到的期望值吗?
面对严格的制度,当被管理者感到某事难办时,就为制度外办事提供了潜在的市场。尤其在被管理者主体性充分张扬的情况下,对付制度或者在制度外办事就内含着一种经济逻辑,具有直接性、经济性、效率性、便利性和一定程度的时效性。当被管理者对于企业的事,哪些可办可不办,皆无所谓。对于可以这样办也可以那样办的事,哪一种方式对其更有效用、成本更低、更便利、更快捷,就会选择哪种。对于必须要办的事,在制度内解决不了的情况下,完全有可能不惜代价在制度外寻求解决,制度严格还起到了“为渊驱鱼,为丛驱雀”的负作用。
从另一点来说,制度管理好比在地图上指挥行军打仗。地图虽然必不可少,但是如果过于依赖它,那就无疑于纸上谈兵。正如凭借一定的技术可以把地图绘制得很“精确”那样,我们自己也可以将制度制定得很完美,但这并不会导致完美管理的产生。相反,当经营实践有变化,而我们还是拿“模子”说事,就会陷入管理的误区。这至少要求我们在死的制度与活的管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。
一、要深入实际。
制度建设并不易,而制度文本、程序的制定却不难。问题在于,不要指望文本、程序的制定可以一劳永逸。企业间的制度、程序往往可以相互借鉴,但执行的效果却差别甚大,就是因为管理者深入实际的情况有不同。况且,制度的制定针对的是一般情况,如果发现一个特殊情况制定一个制度,那就成了从特殊到特殊,造成循环往复的负作用。而且制度的制定也不能像愚公移山那样无穷期,更何况这样来制定制度会有按倒葫芦浮起瓢之嫌。所以制度建设最终还是要靠深入实际解决问题。
二、要有越级监督。
企业的组织架构都是金字塔型,目标、权利、指挥是逐级分解并辐射的。所以在企业管理中,应杜绝越级指挥。如果上级经常性地越级指挥,会造成组织管理流程混乱,并把下层管理的权利架空,从而导致下层管理失去在被管理者中的威信和作用。但是,在企业管理中,是可以越级监督的。因为在现代企业管理学中,所有高中低层管理者本身的职能就有监督这一项。在制定并完善一个制度的时候,企业管理者可以越级监督,通过监督能让下级各项工作开展更为严谨有效,从而也保证制度在落实中实现最大有效化。
三、要宽严相济。
最近国内司法界或政界频繁出现一个词组,即“程序正义”。其实这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,意即“看得见的正义”。普遍应用于司法范围。但是在企业制度管理中,我觉得也可以用“程序正义”来阐明规章制度在被管理者中的作用。严格的管理当然要体现为制度、程序面前人人平等,赏罚分明。不过与其事后“照顾”,不如防范在前,在设计制度时就考虑被制度排除情况的宽严相济,不能只管符合本制度的要求。对于暂时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要有“救济”的渠道,对于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应鼓励协商,对于确实应当排除的情况要促使其软着陆,给出路,使其不至于很容易被潜规则俘获。